正保会计网校--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税务网校

企业财税会员更多服务>>

您的位置:正保会计网校 > 税务网校 > 纳税辅导 > 土地增值税 > 正文

企业兼并重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2015-11-17 09:27 来源:南京日报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为了进一步加强资源整合、提高市场竞争力,越来越多企业开始走上兼并重组之路。在此过程中,由原国有土地及房屋权属转移引发的土地增值税问题正成为业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前不久,高新区一家研发企业就碰到了类似的问题。

这家公司年初与区内一家生产企业兼并,并接收了其土地和房屋。公司王总记得很清楚,当时接收这些资产时并没有缴纳土地增值税。可当他今年下半年想转让公司的一部分土地和房产时,中介机构做的销售方案中却包括了一笔不菲的土地增值税费用。王总有点吃不准了,只好亲自到高新地税咨询。

听完王总的叙说,地税工作人员解释:“贵公司兼并时不缴土地增值税没有问题,对外转让土地和房产时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也是对的!”看着困惑的王总,地税人员给他递上了一份文件,并进行详细的政策解读。

原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精神,鼓励企业兼并重组,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根据该文件的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或者是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企业改制重组后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改制前取得该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因此,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兼并重组结束后,企业将房产、土地对外转让则应当依法正常缴纳土地增值税。

听完税务人员的详细解释,王总这才恍然大悟,他由衷地说:“为引导企业兼并重组,国家给予的优惠幅度很大啊!”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zx
办税日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