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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项目:服务发生地预缴,机构所在地申报

2016-04-12 08:49 来源:南京日报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近日,某区地税局建筑业代开票窗口的工作压力较往日有所增加。在窗口办理代开票业务的财务人员表示,一些建筑企业的财务人员对过去在地税缴纳营业税并代开建筑业劳务的流程和所需资料都比较熟悉,担心“营改增”之后税务机关在征管上出现一些新变化新要求,不如赶在5月1日之前把能在地税代开的票都代开好,这样企业财务人员也省心。

税务干部表示:原营业税税制下,当建筑业纳税人承接异地工程时,应该在劳务发生地缴纳营业税。全面“营改增”后,提供建筑服务(个人除外)应当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但需先向建筑服务发生地的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建筑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先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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