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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所得是否包含生育津贴

2016-07-20 09:45 来源:中国税务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 [2006]162号)第七条规定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所得不含以下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此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 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的生育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生育津贴、生育医疗津贴比照“三险一金”的相关口径进行年所得12万元申报,因此年所得12万元不包含按照国家规定领取的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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