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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过程中关于工资和商业保险扣除的注意问题

2016-11-11 14:51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一、汇算清缴时对于提而未发的工资如何处理

如果年末工资或年终奖在次年发放,根据国税函(2009)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中第一条关于合理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我与安徽或相关管理机构指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确认是把握的第一条原则就是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还有一条原则就是已经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所以,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即5月31日前发放且属于汇算清缴年度应该负担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所得,可认定为纳税年度实际发生,在工资薪金支出所属纳税年度税前扣除,在汇算清缴期限外即5月31日以后发放的,不能税前扣除。

二、企业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扣除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所以把握总体原则性上的规定是:不属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必须为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不得税前扣除。那么特殊规定呢?

(一)、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特殊规定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此项规定中值得注意的是:为“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强调的是普惠性原则,如果是区别对待,只是部分职工享受的特权,则不能适用文件规定的税前扣除政策。

(二)、关于职工出差的意外保险税前扣除注意事项

对于职工因出差购买的意外保险,应当区分按次投保的保险和定期投保的保险。倘若是随同机票一起购买的航空意外险等所交通工具票据捆绑购买的意外险,即按次投保的意外保险,应当作为差旅费列支,在税前扣除;定期投保的保险则属于不得扣除的范围。

(三)、特殊行业的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

对于某些特殊行业的商业根据法规也是可以扣除的 。例如依据《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列支。

比如《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又比如《煤炭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在实际工作中,只要相关法律规定应交纳意外伤害保险的行业,根据细则的规定,就应当允许这个行业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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