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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16-11-30 13:45 来源:江苏地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因此,属于上述文件规定情形的,则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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