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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权奖励,是否可以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2016-12-14 15:04 来源:大连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题】

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权奖励,是否可以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答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二条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

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款的计算,继续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财税〔2009〕5号文件以及国税函〔2009〕461号文件等相关规定执行。股权奖励应纳税款的计算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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