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保会计网校--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税务网校

企业财税会员更多服务>>

您的位置:正保会计网校 > 税务网校 > 纳税辅导 > 增值税 > 正文

取得的工程款项可否扣除保证金后再进行申报纳税

2016-12-29 15:08 来源:浙江财税12366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题】

我公司完成建筑工程服务后,发包方支付的工程款项中,暂扣了工程保证金,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按照扣除保证金后的工程款项进行申报纳税?

【答复】

如已全额开具发票的,则需全额进行纳税申报;如未开具发票的,应以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zx
办税日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