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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雇员取得免费旅游奖励,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2017-01-04 16:49 来源:河南地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公司因业务需要,对聘请的兼职营销人员不发放工资,仅凭个人营销业绩获取相应报酬。2016年8月该公司组织业绩好的兼职营销人员去外地旅游,费用全部由公司承担,应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兼职人员取得的免费旅游形式的业绩奖励,该公司应当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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