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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取得的收入按预征率方式交纳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如何确定?

2017-03-20 15:13 来源:天津地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按照其取得的收入(以营业税的征收基数为基点)预征土地增值税。除保障性住房外,自2011年1月19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每平方米销售价格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每平方米销售价格2万元至3万元(含3万元)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每平方米销售价格3万元以上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5%。

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津政发〔2011〕第2号规定:按照不同的销售价格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限制高档商品房开发。除保障性住房外,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每平方米销售价格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每平方米销售价格2万元至3万元(含3万元)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每平方米销售价格3万元以上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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