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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的11个实务问题

2017-08-24 14:06 来源:上海税务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1.增值税普通发票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是否为强制规定呢?

答:是的。16号公告中“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这种表述是强制的意思。

2.开给个人的普通发票,是否需要对方的身份证号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当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所以,16号公告不适用给个人开具普通发票的情形。

3.购买方是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的,是否只填写开票名称?

答:根据16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明确,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所以16号公告不适用给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中的非企业单位开具发票信息。

4.取得未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的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报销入账?

答:根据16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的表述,取得开票日期为2017年7月1日后的普通发票,如果未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的,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5.国外客户没有信息,出口企业的发票如何填写?

答: 购买方为国外客户的,不适用16号公告的规定。

6.卷式增值税发票及手工发票,没有可以写纳税人识别号的地方怎么办?

答:只要是增值税普通发票,且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均应按16号公告规定执行。发票上没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不适用16号公告规定。

7.发票上要填写税号,那其他栏目如何联系地址、电话及开户行是否要填写?

答:现行法规仅对纳税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普通发票上是否填写联系地址、电话及开户行,目前未做强制要求。

8. 如果在7月份报销的单据里面,有6月份开具的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在7月份作为税收凭证吗?

答:可以的。以开票日期为准,开票日期为7月1日之后的,必须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

9.那以后发票都不可以写“办公用品”了吗?

答:16号公告针对的是笼统开票行为,比如“”办公用品”、“材料一批”这样的笼统开具行为,但并不是说“办公用品”发票就一定不能再开了。

《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中有一个明细类别是“纸制文具及办公用品”,因此,发票摘要写“纸制文具及办公用品”是符合规范的。

10. 如何按商品和服务编码规范开票?

答:按实际销售内容开具发票并非新规。税务部门已考虑编码推行使用的渐进过程,“办公用品”或“食品”等原较笼统的项目需要按下一级明细开具,具体明细到什么程度,允许企业视核算或管理要求而定,并取决于消费者需要。

11.那么可以开具“礼品”发票吗?

答:《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中并没有“礼品”这个类别,企业卖什么必须开具什么,不能笼统写“礼品”。例如礼品是红酒、茶叶、笔等,就如实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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