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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取得的境外所得为外币的,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8-01-03 16:54 来源:北京地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十条规定:“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依照税法第十条的规定,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税法规定,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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