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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知悉!这些情形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

2018-01-25 16:1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2018年1月1日起,我国税收家族新成员——环境保护税将正式开征,在这里中华会计网校小编要提醒大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规定:“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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