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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汇算清缴之资产损失风险点提示

2018-03-14 16:07 来源:北京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是重点涉税事项之一,对于纳税人来讲,资产损失贯穿于整个生产过程,一旦发生将直接影响企业利润和税收金额;对于税务机关来讲,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方式和申报资料不尽相同,也是税收后续管理中极为重要的一项工作。因此,掌握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风险点、关键点显得十分重要。

下面,我们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风险点逐一进行讲解:

1.清单申报中的涉税风险点

(1)划分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第25号公告)第九条规定了五种情形的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在判别资产损失是否应采用清单申报的方式申报扣除时,不仅要从资产损失发生的原因进行判断,而且也要从资产损失的类型出发判别损失是否属于文件规定的五种情形。只有满足文件规定的资产损失,才可以以清单申报的方式申报扣除,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此外,对于企业无法正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可以采用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切忌人为扩大清单申报的范围。

(2)总机构上报的分支机构资产损失

根据第25号公告第十一条的规定,总机构除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自身资产损失以外,还需要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另有规定除外;如果存在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虽然,总机构上报的分支机构资产损失采用清单申报的方式,但,该项资产损失是税务机关重点核查事项之一。请总机构在申报此类资产损失时,认真核对损失的金额、确认分支机构已按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做出专项申报或清单申报、认真复核分支机构申报的资产损失是否符合税法相关政策的要求。以上内容经确认以后,再汇总进行清单申报,将分支机构申报的资产损失填入年度申报表的附表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7行“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中。

2.专项申报中的涉税风险点

(1)应规范填写资产损失具体类型

在新版年报的附表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专项申报资产损失下共设置四个明细项目,分别是:货币资产损失、非货币资产损失、投资损失和其他。请大家比照第25号公告的第二条,先将申报的资产损失进行分类,然后再填入对应的栏次,避免因填写不规范后期给您造成修改申报的不便。

(2)谨慎填写类型为“其他”的资产损失

企业在填报资产损失时应先划分资产类型,对于不能划分为货币资产损失、非货币资产损失、债权性投资损失和股权投资损失的资产损失,可以在“其他”中进行列示。资产类型繁多,如您在划分资产损失类型时遇到困难,请认真对照资产损失相关文件要求或向主管税务机关寻求帮助,切忌把难以划分的资产损失全部填入“其他”资产损失中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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