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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问题

2018-03-14 14:31 来源:天津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1.申报形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八条规定:“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别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形式。”

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应填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并按照25号公告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2.申报方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有关规定,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不需审批,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送资料,一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3.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1)总机构及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二级分支机构还应同时上报总机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不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并入二级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统一申报。

(2)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总机构将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专项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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