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捋一捋差旅补助税前扣除、代扣代缴个税那些事

2018-06-11 14:28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员工出差是大部分企业都会碰到的一项业务,企业发给员工的“差旅补助”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如果能,税前扣除的标准是多少呢?差旅补助要不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呢?

一、什么是“差旅补助”?

我们先来厘清“差旅补助”的概念。差旅补助不等于差旅费。员工差旅费与差旅费补助是两个概念。

差旅费是员工出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比如因公出差所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费及杂费,它属于与企业经营相关的费用,如员工垫付费用,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凭票报销

差旅补助则是对出差员工的额外现金补助。

关于差旅补助的标准没有具体规定,这是由企业自身决定的,目前仅对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有明确的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财政部分地区制定伙食补助费标准。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这两项实行按一定标准包干可以被认为是差旅补助。

而在税法上,不管是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都没有制定差旅补助的标准。

二、差旅补助能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差旅补助是一项据实发生的补贴开支,只要税法不对其提出标准的要求,则不存在标准的问题,一切必须以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准。那么,问题来了,是不是差旅补助全部能所得税前扣除呢?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可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符合三个基本原则: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要求纳税人提供证明支出确属实际发生的合法、有效凭证。因此,差旅补助可以作为销售费用及管理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

第二个问题,差旅补助发的是钱,没有发票,那么,如何证明差旅补助的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呢?

企业纳税人应该提供自己的合理性依据。企业支付的企业支付的差旅补贴,应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才准予在税前扣除:

1.企业有严格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2.企业有明确的差旅补助标准;无明确差旅补助标准,可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行政事业单位标准;

这关系到差旅补助的合理性。差旅补助税务处理成为难题,就在于其合理性难以把握,合理性原则的核心是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企业制定的差旅补助标准不能过高,比如员工出差一天补贴金额高于其一天的工资,这就可能会被税务机关判断为明显的不具合理性。

3.有合法有效凭证。包括出差人姓名、时间、地点、内容、支付凭证等。这是证明差旅补助的真实性。

三、差旅补助是否需代扣代缴个税?

根据《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因此,对个人在规定标准内取得的差旅费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当然企业差旅补助标准要合理,不能过高,不然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利用补助渠道进行变相发放工资性补贴、津贴。我们建议企业能够采用据实报销的,就据实报销;难以据实报销的,企业建立差旅费补助标准和报销制度,规范报销手续,只要能够实事求是地有足够的依据表明差旅费补助不是变相发放工资性补贴、津贴,就可以不征个税。

| 作者:张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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