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保会计网校--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税务网校

企业财税会员更多服务>>

您的位置:正保会计网校 > 税务网校 > 纳税辅导 > 其他税种 > 正文

企业闲置土地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4-03-10 15:58 来源:陆勇 梁影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安徽省某经营性公墓于2002年4月注册成立,于2010年征用了5000平方米的荒山作为储备用地,逐步投入使用。截至2013年底,该公墓仍有3000平方米的荒山用地未利用,每年按季度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均向当地税务机关出具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土地权属证明、企业占地情况平面图、使用土地明细情况和国家土地部门出具的土地性质证明。今年2月初,税务机关要求该公墓对尚未利用的3000平方米荒山用地从2014年起减半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为此,该公墓财务人员向当地12366咨询,此前未利用荒山用地的免税政策为何不再执行了?

12366坐席员告诉财务人员,关于企业范围内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确实存在政策适用调整。坐席员划分两个时间段,讲解了相关政策的变化情况。

2013年之前的税收政策规定。《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二条规定,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和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在操作上,主要是由国土部门对土地是否开发利用加以认定,税务机关据此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9号)规定,对〔89〕国税地字第140号文件第十二条中,关于企业范围内的荒山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作适当修改,取消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的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明确,〔89〕国税地字第140号文件第十二条中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的内容失效。

在政策操作中,对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额由企业在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对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凡企业申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事先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认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2014年之后的税收政策变动。《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规定,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引导使用未利用地和废弃地。对适宜开发的未利用地作出规划,引导和鼓励将适宜建设的未利用地开发成建设用地。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落实和完善鼓励节约集约用地的税收政策。基于国发〔2008〕3号文件的规定,近年来,随着土地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国土部门将企业范围内利用的荒山、林地和湖泊占地一律认定为建设用地,且不再为建设用地出具未开发利用的相关证明。

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号)规定,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该文件同时规定,〔89〕国税地字第140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因此,随着财税〔2014〕1号文件的出台,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和湖泊等占地,已经利用的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而此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闲置土地,从2014年起,也分两步取消该税收优惠,即2014年~2015年减半征税,2016年全额征税。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zhwk
办税日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