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保会计网校--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税务网校

企业财税会员更多服务>>

您的位置:正保会计网校 > 税务网校 > 纳税辅导 > 税票处理 > 正文

零税率应税服务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4-08-13 11:13 来源:黑龙江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规定:“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境内单位和个人。属于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

  ……

  第七条  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zhwk
办税日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