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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汇算清缴时如何抵免境外所得已缴纳的所得税

2014-09-26 14:44 来源:广东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中国公司向印度某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就取得来源于印度的所得已经在当地扣缴企业所得税。请问:中国公司能否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抵免这部分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的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因此,贵公司已经就取得来源于印度的所得缴纳的所得税,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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