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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猫商户销售积分给天猫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2014-10-15 09:42 来源:福建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企业是淘宝天猫商户,企业在进入天猫平台开店铺时有缴纳一笔管理费用。消费者在店铺消费可以凭天猫积分抵现,企业收到天猫积分后将该积分销售给天猫,天猫商场再付款给企业。请问,企业销售该积分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能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消费者获得积分后在消费时用于抵现,即消费者实际支付的款项为店铺销售额减去积分抵现额,店铺应按照正常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对消费者个人不开具增值税专票。店铺以低于正常售价销售给消费者且收回积分后,再把积分销售给天猫,其业务实质不是销售货物,而是要从天猫平台获得补偿,即积分折现额最终由天猫承担。

  因此店铺的积分销售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应视为天猫对其提供应税服务(管理费)的一种折扣或返还,店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更不能因为消费者个人无需专票,店铺先按照扣除积分折现额后的余额加上积分销售额申报纳税(总和为店铺正常销售额),同时就积分折现额开具增值税专票给天猫,让天猫作为进项抵扣。

  此外,由于天猫提供应税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的销售额和折扣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因此天猫仍应按照向商户收取的管理费全额缴纳增值税。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zhw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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