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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项目带入的进项税发票取得是否有时间限制

2014-12-03 09:18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我公司是生产企业,有出口退税经营权,出口项目带入的进项税发票在取得的时间上有要求吗?出口本企业加工制造的设备、外购设备后组装到本企业生产的出口设备上所用的部件及以工程承包贸易方式出口的项目带入的进项税发票在取得的时间上相同吗?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国税函〔2009〕617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不论出口货物的方式如何,进项税票的取得时间都应遵循上述规定,即开票方在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对于受票方来说,应在开票方开具发票之日起180日内必须取得发票并认证。但如申报出口退税的,在向税务机关申报前就应取得进项税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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