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保会计网校--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税务网校

企业财税会员更多服务>>

您的位置:正保会计网校 > 税务网校 > 纳税辅导 > 增值税 > 正文

购进消防器材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014-12-03 11:59 来源:厦门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我公司是生产加工企业,购买消防器材开增值税发票能抵扣吗?

答: 根据财税(2009)113号的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因此,如果是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施类消防设备,例如消防门、消防管道之类的,不能抵扣进项税;如果是不属于上述范围内的一般消防器材(灭火器等),其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zx
办税日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