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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契税优惠政策变化

2016-03-01 09:44 来源:湖南地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文件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

>>>> 新政策规定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原政策规定

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相关提示

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

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标准: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的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本次契税减免新规中,一项大的突破就是,对于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享受契税优惠的,不再限制必须是普通住房,而是以单套建筑面积90平方米为界线来适用不同的优惠税率。而且对于单套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没有规定面积上限,也没有设置户型限制,即各类住房皆可。体现了对居民自住需求的支持,对于有条件的家庭来说,购买大户型的第一套房,可以大幅度享受契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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