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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出售增值税处理

2015-01-19 14:40 来源:厦门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我司为一般纳税人,2014年12月处置一批2009年之前购入的固定资产,现取得变卖收入13500,应按13500/(1+3%)*2%计算增值税还是13500/(1+4%)*2%呢?有相关法规吗?

答:1、应按13500/(1+3%)*2%计算增值税。

2、可参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36号」第六条: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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