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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设立时不同组织形式的选择涉及的相关政策问题

2016-08-08 15:01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一、现行有关政策

按企业的组织形式划分,可将企业分为公司企业和非公司企业。其中:公司又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又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非公司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其他企业。公司企业(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我国商业经营活动的主要主体。

1、法人企业应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

(1)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 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 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5)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非法人企业应关注如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有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在税收安排上的筹划

1、企业组织形式的比较选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仅对投资者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依据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除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外,投资者个人从公司获得的股息和红利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虽然公司设立的成本和经营管理的成本比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高,但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较多的税收优惠,这些政策仅针对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则无法享受。这也是投资者在新设企业时应该考虑的问题。

2、分支机构的比较选择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主要有两种组织形式可供选择,一种是创办子公司(严格说,子公司并非分支机构,此处采用日常口语,将全资子公司视为分支机构),另一种是创办分公司。因此这两种不同的组织形式在所得税处理方式上是不同的,这种不同也使其在税收方面各有利弊。

创办子公司需要按照公司法和工商登记相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法律上和母公司视为两个主体。在纳税方面,也是同母公司相分离,作为单独的纳税主体独立承担纳税义务,其收入、成本和所得全部独立核算,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各项税收。

而创办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法律上和总公司视为一个主体。在纳税方面,同总公司作为一个纳税主体,将其收入、成本、和所得并入总公司共同纳税,因而分公司的损失可以抵消总公司的所得,从而降低公司整体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具体筹划公司组织形式时,还应考虑其他因素,诸如公司的发展目标、自身的特点、地区间地方税收政策和征管的差异等等。

对于分支机构在设立的初期阶段,因为需要大量资金投入,较长时间无法盈利,处于亏损状态,如果采用分公司形式,这样能够利用公司扩张成本冲抵总公司的利润,从而减轻税负。对于扭亏为盈迅速的行业,条件成熟时则可以设立子公司,这样可以申请享受税法中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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