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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设备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2014-11-20 16:20 来源:厦门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您好,我司为港口码头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司进行供配电增容项目购买的变压器、开关柜等供配电设备的进项税额能否进行抵扣?

答: 根据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因此,上述供配电设备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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