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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表区别小微企业与小型微利企业

2015-01-14 15:42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媒体报道的小微企业,属于广义上的小微企业,是指所有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还包括了星罗棋布的个体工商户,其认定标准符合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比如工业企业是指从业人员300人以下、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而税法上的小型微利企业,只是狭义上的小微企业,特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而且工业企业的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也就是说,并非所有广义上的小微企业都能享受税收优惠。正保会计网校小编就通过一张表,帮大家区别小微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依据、优惠方向和范围。

项目
小微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
认定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七、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认定标准
各行业细分,指标:人员、收入、资产
分工业和其他,指标:人员、应纳税所得额、资产
优惠方向
增值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企业所得税
具体优惠内容
新增值税条例: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统一降到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营业税:自2014年10月1日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人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
财税[2014]34号:20140101-20161231,所得额10万,减按50%。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
总局公告2014年23号:扩大到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不超30万的,税率20%;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征收管理: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特别提醒:1、如果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就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无优惠(全部应纳税所得额按25%缴税)。2、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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