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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规定

2016-06-22 13:4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1.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例:A建筑公司机构所在地为H,一般纳税人,2016年10月承接J地的工程项目,2016年12月取得该项目的建筑服务价款555万(含税价),当月支付给分包方B公司分包款111万(含税价,B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提供的为清包工服务,未选择简易计税)。

A建筑公司应在J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555-111)÷(1+11%)×2%=8万

2.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小规模纳税人与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例:A建筑公司2016年2月承接K地的工程项目,2016年12月取得该项目的建筑服务价款206万(含税价),当月支付给分包方C公司分包款51.5万(含税价,C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

A建筑公司应在K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206-51.5)÷(1+3%)×3%=4.5万

3.纳税人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取得的凭证要求同差额扣除规定:

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扣除凭证。

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4.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计算当期应纳税款,扣除已预缴的税款后的余额在机构所在地缴纳。

例:A建筑公司,2016年12月J、K两地项目外无其他业务,当月取得可抵扣进项税额35万(不包含用于K地简易计税项目而不得抵扣的进项)。

A建筑公司向H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应纳税款=[555÷(1+11%)×11%-35]+[(206-51.5)÷(1+3%)×3%]=24.5万

应补税款=应纳税款-已预缴税款=24.5-(8+4.5)=12万

5.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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