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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全的安置残疾人优惠政策,了解一下吧

2018-07-27 14:17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众所周知,用人单位不招聘残疾人员工或者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又或者达不到要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规定的,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但安置残疾人同样还有意想不到的好处,现在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

一、增值税——限额即征即退

1.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

2.优惠事项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二、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

1.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2.优惠事项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三、土地使用税——减征或免征

1.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2.优惠事项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四、地方政府——就业奖励

为鼓励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促进和稳定残疾人就业,部分地方省市残疾人用人单位可享受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以下以北京市为例。

1.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2〕44号)

2.优惠事项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按照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下同)和下列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

①对与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以上(含1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按照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

②对与残疾人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存续期间按照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

③对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1.7%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在上述岗位补贴的基础上,每多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再按照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给予超比例奖励;

④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享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岗位补贴的用人单位,不得同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岗位补贴;享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岗位补贴且与残疾人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岗位补贴标准享受差额部分的补贴。

⑤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标准将参照本市促进就业优惠政策相关标准视情调整。

小编整理的政策里,都有享受优惠的详细条件和申请流程,符合优惠政策的企业赶紧行动起来吧。

| 作者:刘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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