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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汇总:车辆购置税该怎么缴

2014-05-07 19:16 来源: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随着汽车进入越来越多的家庭,车辆购置税问题成为纳税人向12366咨询的热点。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归集纳税人咨询较集中的若干问题,梳理相关税收政策,帮助纳税人理解遵从。

税收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

咨询热点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是谁?

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本条例规定的车辆(以下简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规定,本条例第一条所称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本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综上,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应于何时纳税?

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车辆购置税税款应当一次缴清。

能否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后缴纳车辆购置税?

不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应当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没有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

在哪里缴纳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是多少?

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税率为10%。

纳税人购买自用车辆的计税价格怎样确定?

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什么是最低计税价格?如何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参照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纳税人自用或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最低计税价格,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并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指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低于出厂价格或进口自用车辆的计税价格。

哪些车辆可以办理车辆购置税减税或者免税?

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车辆购置税的免税、减税,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定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4.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在外留学人员(含香港、澳门地区)回国服务的,购买1辆国产小汽车免税;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的1辆小汽车免税;防汛和森林消防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防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免税;纳税人购置的农用三轮车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可直接办理免税事宜。

车辆办理过户手续时,是否还要缴纳车辆购置税?

不要。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公司一次性购买了多辆汽车,是否可以汇总合并申报车辆购置税?

不可以。《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丢失,如何解决?

根据国税函〔2006〕227号文件的规定,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

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怎么补开发票?

根据国税函〔2006〕227号文件的规定,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补开发票的流程为: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机动车销售单位必须凭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后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重新开具与其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不慎遗失,是否可以补办,去哪里办,需要携带什么资料?

可以。《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纳税人应提供车购税缴税凭证,车辆合格证明,遗失声明;车主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遗失声明。

第二十二条规定,车主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向原发证税务机关申请换、补,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车主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遗失声明核发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纳税人应在刊登遗失声明后,填写《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携带车主身份证明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行驶证等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向主管国税局车辆购置税办税窗口申请换、补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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