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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折旧新政是税收优惠

2014-09-25 08:50 来源:证券时报网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针对昨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证券时报记者采访了会计领域专家马靖昊。

  他表示,加速折旧通过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可以减少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是一种税收优惠措施。此次新政具体细化了折旧的相关金额标准,对国内中小企业特别是目前资产较轻、实力较弱的创新型企业的利好效应明显,未来将获得发展良机。

  资料显示,加速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初期提列较多的折旧。可以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内早一些得到折旧费和减免税的税款。其目的一是可以减少企业所得税,二是可以增强公司未来竞争和融资能力。

  根据新政第一条,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超过100万元的,可按60%比例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方法加速折旧。马靖昊表示,“100万元的标准是基本合理的,100万元以内一次性扣税彻底解决了企业分期纳税的麻烦,100万元以上打六折处理相比过往也是一大进步。”

  新政第二条则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马靖昊表示,此前这一规定的标准是2000元,如今将上限提高,对于一些个体企业、小微企业的减负效果明显。

  新政第三条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按规定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加速折旧方法,促进扩大高技术产品进口。马靖昊分析称,这里明确列出了细分行业,且都是符合市场发展前景的创新型行业,说明国家对于中小创新型企业的扶持力度正在加大。另外,这里明确参照了会计里的折旧方法,减少了企业的纳税调整。

  马靖昊表示,此次新政对于轻资产、实力弱的中小企业的利好效应更为明显,当下国内的上市企业中,大部分企业具备重资产、盈利能力较强等特点,加速折旧对于上市企业利润的平滑并没有实质性的正面作用,相反一些传统重资产企业,往往更习惯延长折旧来调节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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