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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房屋赠与的,由税务机关参照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
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的,承受方应以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土地使用权出售的,以评估价格为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权交换的,以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
上次做到:ic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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