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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易错题:股份转让

2018/03/23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相对来说比较简单,但是知识点繁多,容易记混,做错题的几率也会大大增加。犯错不怕,不做总结才可怕。中华会计网校为你特意整理了易错题,快来看看你能做对吗?!

错题点评:2018年3月17日

下列有关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行为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

A.2016年3月,甲公司上市成功,该公司董事长于2016年12月将自己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10%卖出

B.乙公司副经理在任职期间一年内转让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0%

C.丙公司财务负责人在离职后第8个月出售所持本公司股份

D.丁公司成立3年后,某发起人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卖给另一发起人

   

点评:本题的正确率为14.59%。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注:以上习题来源于正保会计网校“每日一练——免费在线测试”栏目,网校老师针对学员每日提交的测试结果挑选出有代表性的错题进行点评,登陆后点击“专家点评”即可查看。更多易错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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