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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职称《经济法》试题:诉讼有管辖权(04.01)

2016/04/01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字体:  打印

中级会计职称练习题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多选题

  北京的甲公司和长沙的乙公司于2012年11月1日在上海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双方应于2012年11月10日在厦门交货付款。双方就合同纠纷管辖权未作约定。其后,甲公司依约交货,但乙公司拒绝付款。经交涉无效,甲公司准备对乙公司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下列各地方的人民法院中,对甲公司拟提起的诉讼有管辖权的有( )。

  A、北京

  B、长沙

  C、上海

  D、厦门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从论坛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试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已经进入全面备考阶段,你准备好了吗?让我们把握住今天,利用每一天的时间,努力奋斗吧!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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