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动产质押的情况下,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质物的保管责任通常是由质权人负责。具体来说,在质押合同成立后,出质人(即债务人或第三人)需要将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此时质物由质权人进行保管。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法律规定了质权人在动产质押期间对质物的保管责任,但实际操作中双方也可以通过协商,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具体的保管方式和责任。例如,可以约定由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保管质物,并明确相应的费用承担方、风险分担机制等条款。
此外,《担保法》还规定了如果因质权人的过错导致质物毁损或灭失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同时,若非因为质权人的原因造成质物价值减少且无法恢复时,出质人有义务提供相应的补充担保。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双方权益的同时,也强调了质权人在保管质物过程中的责任。
总之,在动产质押期间,原则上是由质权人负责保管质物,但具体操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双方协商来确定。在签订质押合同时,建议详细约定相关条款以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