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权益法核算中,当投资企业的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时,其差额即为商誉。而在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过程中,如果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则投资企业需要根据所持股权比例确认相应的投资损失。当累计确认的投资损失超过初始投资成本与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和(即初始确认的隐含商誉)时,超出部分的处理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的规定,在权益法下,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足以冲减应分担的亏损,则超额亏损应当首先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至零。之后,对于超过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部分,即所谓的“超额亏损”,可以依次冲减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项目(如应收款项等),但不能直接冲减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资产或权益类科目。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当谨慎评估和判断哪些项目属于“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范畴。这通常包括但不限于长期应收款、短期借款给被投资者等形式的资金支持。对于这些项目的处理方式,会计准则并没有给出具体的规定,因此需要企业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基础上作出合理的专业判断。
总之,在权益法下,超额亏损原则上不能直接冲减除长期股权投资及其相关的实质净投资以外的其他项目。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认和计量各项资产与负债,并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公允地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