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方在对被投资单位进行权益法核算时,遇到特定情况需要停止确认被投资单位的损失。根据中国会计准则以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相关规定,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投资方应停止确认来自被投资单位的进一步亏损:
1. 当投资方已经将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计至零,并且没有其他实质性的长期权益(如长期应收账款等)可以用来承担损失时。这意味着投资方在财务报表中记录的对被投资企业的投资额已降至最低点,无法再通过减少自身资产来反映对方的亏损。
2. 投资方没有义务为被投资单位提供额外的资金支持,并且也不打算这样做。即使存在潜在的责任或承诺(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存在的隐含担保),但如果这些责任或承诺不构成法律上的现时义务,则不应影响是否停止确认损失的判断。
3. 被投资单位的亏损超出了投资方在该企业中的权益份额,而这种超额部分不属于投资方承担的部分。也就是说,当被投资公司的累计亏损超过了投资方按照其持股比例应当分担的部分时,超出的部分不再由投资方承担。
需要注意的是,在停止确认损失后,如果未来被投资单位实现了盈利,并且这些利润足以弥补之前未确认的亏损,则投资方可以恢复确认这部分收益。此外,具体应用上述原则时还需要考虑特定行业的特殊规定以及企业自身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