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并非所有的财产损失都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具体来说,有几类财产损失是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首先,非正常损失的部分不得扣除。这里所说的非正常损失主要指因管理不善、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存货盘亏或毁损等。
其次,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发生的价值减损也不得税前扣除。比如企业为员工提供的福利设施如健身房、游泳池等固定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
再者,已作为费用处理过的资产再次出现价值减少时,该部分的损失不得重复计算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扣除。例如,已经计提了折旧的固定资产,在报废或出售时产生的净亏损就不能再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此外,对于未按规定程序报批而擅自核销的坏账损失、逾期三年以上且无确凿证据证明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等债权性投资发生的损失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最后,企业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而遭受罚款或者被没收财物所形成的财产损失同样不能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综上所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来确定哪些财产损失可以作为成本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并据此调整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同时,建议企业在日常管理中加强内部控制,避免出现非正常损失等情况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