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投资性房地产一旦选择了以公允价值模式进行计量,在后续期间是不允许转换为成本模式的。这是因为公允价值模式能够及时反映资产的市场价值变化,提供更为相关和可靠的信息给信息使用者。
具体来说,《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明确规定,对于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转回至成本模式。这一规定的主要原因是防止企业在不同会计期间通过转换计量模式来操纵利润,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透明度。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企业初始选择了成本模式进行计量,则可以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变更为公允价值模式。但这种变更被视为会计政策的改变,并需要按照相关准则的要求进行处理,包括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充分披露这一变化及其影响。
总之,从成本模式转换到公允价值模式是允许且有时甚至是必要的,以更准确地反映投资性房地产的真实价值;但从公允价值模式转回到成本模式,则受到严格限制,目的是为了维护会计信息的质量和防止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