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本模式下核算投资性房地产的企业,在处置该类资产时,需要根据相关的会计准则来确认和计量损益。具体来说,当企业出售或转让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当将处置收入与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首先,企业应确定处置价格,即销售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或者在没有销售合同的情况下,根据公允价值来确定。然后,计算出该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这通常包括原值减去累计折旧(摊销)和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余额。接下来,用处置收入减去该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及相关的税费等直接费用,得出的结果即为此次交易产生的损益。
如果差额是正数,则确认为投资收益;如果是负数,则确认为投资损失。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过程中还需要考虑是否需要调整以前期间已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因素,但成本模式下不涉及此问题。
此外,企业还应该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有关处置活动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处置的原因、时间、方式以及对当期利润的影响等重要信息。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和可比性,使得外部使用者能够更好地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