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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资产评估师《经济法》复习资料:土地登记管理制度

2016/01/08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为了帮助参加2016年资产评估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中华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知识点:土地登记管理制度

  (一)土地登记的适用范围和原则

  1.适用范围: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法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1)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

  (2)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

  2.原则: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二)土地登记的一般规定

  1.土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

  解释: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土地登记依照申请进行。

  (1)土地登记由当事人共同申请,出现法定情形时可以单方申请,比如因继承或者遗赠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等。

  (2)两个以上土地使用权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可以分别申请土地登记。

  (3)未成年人的土地权利,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

  3.土地登记申请的处理和审查

  (1)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前,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土地登记审查手续;

  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10日。

  4.土地登记证明包括:土地登记簿、土地权利证书等。

  (1)土地权利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土地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明土地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土地登记簿为准。

  (2)土地权利证书灭失、遗失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灭失、遗失声明后,方可申请补发。补发的土地权利证书应当注明“补发”字样。

  (三)土地登记的种类: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

  1.土地总登记是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登记。对土地进行总登记后,具体土地权利的取得、变更或消灭才有可能进行登记。

  2.初始登记指土地总登记之外对设立的土地权利进行的登记;包括:划拨、出让、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初始登记,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办理抵押登记。

  3.变更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人发生改变,或者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

  4.注销登记,则是指因土地权利的消灭等而进行的登记。

  已经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该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抵押权、地役权注销登记。

  5.其他登记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

  (1)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土地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未申请土地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2)预告登记期间,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士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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