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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资产评估师《经济法》复习资料:行政许可制度

2016/01/12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为了帮助参加2016年资产评估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中华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知识点:行政许可制度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和资格的行政行为。

  (二)可设定行政许可事项(六减四结构)

  1.设定许可的情形

可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1)安全活动、宏观调控、生态保护;
(2)资源利用;
(3)资格、资质赋予;
(4)技术审定;
(5)企业等主体资格;
(6)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不可以)
也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1)相对人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中介机构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事后监督能够解决的。

  2.行政许可设定权划分

法律
可以设定各类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
(1)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做出具体规定;
(2)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国务院决定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地方性法规
已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地方性规章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一年转化为地方性法规)

  提示:

  (1)地方性法规、规章“四不得”:

  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②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③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

  ④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2)法律、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1.申请与受理:无论是否受理,都得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与决定

  (1)书面审查:能够当场决定的当场决定。

  (2)实地核查:两人以上核查。

  (3)行政许可证件:①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②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③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3.期限

当场能决定的
当场作出
一个主体
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共30日)
平级多个主体(统一、集中办理)
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共60日)

  4.听证

  (1)时间要求: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2)费用: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5.变更与延续

  有效期满30日前向做出许可的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行政机关在有效期届满前决定,逾期的视为准予延续(默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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