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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2015/01/30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为了帮助参加cpv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知识点: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一)解散

1.合伙企业解散情形: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二)清算

1.清算人:

(1)全体合伙人;

(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法定事项

(3)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清偿顺序

(1)清算费用;

(2)合伙企业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债务。

3.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法律责任

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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