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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知识点:股东会

2016/12/28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2017年资产评估师考试的备考工作已经开始,为了帮助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整理了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科目的预习阶段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知识点:股东会 

职权 1.决定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决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是董事会职权)
2.人事权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管理权
①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②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③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④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⑤修改公司章程。
决议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先约定后法定)
1.一般决议:由公司章程规定
2.特别决议:必须经代表全体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1)修改公司章程;
(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4)变更公司形式。
会议召集主持 1.首次: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以后
召集:董事会→监事会(监事)→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主持: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监事会(监事)→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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