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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知识点:宣告破产

2017/02/10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2017年资产评估师考试的备考工作已经开始,为了帮助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整理了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科目的预习阶段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知识点:宣告破产 

宣告权 人民法院
通知公告 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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