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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知识点:可撤销行为和破产无效行为

2017/02/10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2017年资产评估师考试的备考工作已经开始,为了帮助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整理了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科目的预习阶段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知识点:可撤销行为和破产无效行为 

1.可撤销行为:管理人请求法院撤销

受理申请
前1年内
①无偿转让财产的
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③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⑤放弃债权的
受理申请
前6个月内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
(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2.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无时间限制)

①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②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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