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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知识点:无效的合同

2017/04/18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2017年资产评估师考试的备考工作已经开始,为了帮助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整理了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科目的预习阶段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知识点:无效的合同 

无效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1.合同无效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提示】如不损害国家利益,则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提示】不包括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6)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

【提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7)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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