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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知识点:效力待定的合同

2016/03/31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知识点:效力待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有效。

种类
具体规定
缔约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人做出纯获利益或相适应合同以外的合同
代理资格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处分能力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

  (一)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效力待定合同

  1.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追认后合同有效;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或表示不予追认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不生效。

  2.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该合同不再生效。

  (二)无代理权人以他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

  1.无代理权人以他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2.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有效。未作表示或表示拒绝的,视为拒绝追认,该合同不生效。

  3.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该合同不再生效。

  (三)表见代理和表见代表

  1.表见代理

  符合条件

  (1)无权代理人没有代理权

  (2)客观上存在使善意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理由

  (3)相对人善意而且无过失:即相对人无从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且不知情并非由于相对人的疏忽所致

  【提示】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2.表见代表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提示】法律后果被代表单位和组织承担。

  【比较】表见代理中的无权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分属二个独立的民事主体,而表见代表中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属于法人或组织的机构或成员,其从事的行为本质上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

  (四)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无权处分
一般无效(新:有效)
经追认
有效
处分后取得权利
有效

  为了帮助参加2016年资产评估师(PV)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中华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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