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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4年度中央文化企业财务会计决算工作的通知

财办文资[2014]12号

颁布时间:2014-12-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办公厅

党中央有关部门财务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务部门,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法院行装局,高检院计财局,有关人民团体财务部门,有关民主党派中央财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

为做好2014年度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以下简称“中央文化企业”)财务会计决算工作,及时掌握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资产质量等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断提高中央文化企业财务决算工作水平

(一)落实财务决算要求,提高决算编制质量。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2014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财资[2014]63号)要求,各主管部门和中央文化企业要高度重视企业财务决算工作,加强组织、创新方式、拓展功能,更好地发挥决算管理作用。中央文化企业编制财务决算报表和相关资料应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任意取舍,实现企业财务决算全级次报送;撰写决算工作总结、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附注应当做到内容真实、全面深入,不得隐瞒企业违法违规事项。中央文化企业决算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的净利润是上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财务决算分析,提高管理会计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4]27号)精神,中央文化企业开展企业财务决算工作,要充分结合企业发展阶段、特点、内在需要和重点工作,积极发挥管理会计作用,不断融合财务与业务活动,完善财务业务一体化信息平台,充分收集和分析人、财、物等企业财务数据和非财务数据,全面系统的总结企业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企业规划、决策、控制和评价等工作提供相关信息和科学方法,改进和优化企业内部控制,查找经营管理漏洞,促进企业管理升级,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和价值创造力。

(三)加强财务决算审计,注重审计结果运用。各主管部门和中央文化企业应当加强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原则,健全审计工作制度,明确审计工作要求,充分发挥财务决算审计监督作用,不断提高审计结果的运用效率。中央文化企业应当严格审核财务决算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资质,对工作质量不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要及时更换。中央文化企业要加大对审计发现问题的追踪问效力度,对2013年和2014年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中反映的相关问题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逐项说明2013年问题建议整改落实情况,以及2014年问题产生原因和下一步整改工作安排等。

二、规范中央文化企业财务决算报送工作

(一)报送时间和程序。2015年4月30日前,资产和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文化企业将财务决算报告直接报送财政部文资办,其他中央文化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部文资办。财政部文资办将于2015年5月对中央文化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等相关资料进行验审,并对中央文化企业决算工作、审计报告和管理情况等进行检查,并予以通报。

(二)报送内容。1.正式文件、汇总的决算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决算工作总结,并按以上顺序加具封面,编排目录和页码,装订成册后加盖本单位印章。2.中介机构对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合并)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以及管理建议书纸质文件。3.汇总、合并和全部单户企业电子数据,决算工作总结、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附注、审计报告及审计意见、管理建议书等电子文档(存入数据处理软件附件信息表)。

(三)报送要求。各主管部门和中央文化企业报送2014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纸质资料时应正式行文。决算报表资料应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相关纸质文件需按A4纸格式打印。主管部门和中央文化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统一下发的数据处理软件、参数进行决算数据的逐级录入、上报、审核和汇总等工作。

三、规范中央文化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报送工作

中央文化企业应合理评估经济形势对资产价值的影响,对于出现减值迹象的要规范计提各类资产减值准备,同时不得通过减值准备计提或转回等手段人为调节利润。中央文化企业发生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行为的,应当根据《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5]67号),按照内部核准程序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并在年度财务决算中,由会计师事务所对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进行重点审计,形成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报告,报主管部门审核后,随财务决算工作向财政部文资办备案(电子文档存入数据处理软件附件信息表)。报备材料如下:

(一)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报告,主要包括: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制度建设情况,核销资产减值准备的类别、核销资产的清理与追索情况、核销金额与原因、企业内部核销审批程序和过程等。

(二)属于较大资产损失的财务核销,企业应当逐笔逐项附报资产确认为事实损失的相关合法证据、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社长)办公会会议纪要、上级企业(单位)批复文件以及有关资产损失的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情况。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核说明。

主管部门和中央文化企业在决算工作中遇到问题和情况,请及时与财政部文资办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文资办一处 余远方,010-68553752.

财政部办公厅
2014年12月31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大白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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