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 具体所得项目 |
综合所得 | 工资、薪金所得 |
劳务报酬所得 | |
稿酬所得 |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
经营所得 |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 |
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 |
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 |
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 |
分类所得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财产租赁所得 | |
财产转让所得 | |
偶然所得 |
项目 | 具体规定 | ||
概念 | 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 ||
范围 | 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 ||
个人按照规定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后,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 |||
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 【大战提示】针对非雇员取得营销业绩奖励,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 ||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 |
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 |||
不征税的项目 |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大战提示】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不包括在内 |
理解 | 情形 | 所得项目 |
车是自己的 (创业) |
出租车驾驶员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 | 经营所得 |
出租车属于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或企事业单位,驾驶员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 | ||
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的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 | ||
车是单位的 (上班) |
出租车属于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 | 工资、薪金所得 |
【例题·单选题】(2020年)按照保险合同约定,2020年8月居民个人周某应领取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2000元。保险机构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元。 A.400 B.150 C.60 D.240 | ||
![]() | ||
![]() | ||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个人按照规定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机构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00×(1-25%)×10%=150(元)。 |
项目 | 具体规定 | |
概念 | 指个人独立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具体包括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 |
范围 | 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 |
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应税所得,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 ||
董事费和监事费收入 | 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 | 劳务报酬所得 |
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 | 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
项目 | 具体规定 |
概念 | 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
范围 | 对不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的翻译、审稿、书画所得,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
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按照“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 |
关于报纸、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的问题见下面【大战提示】 |
任职、受雇单位 | 情形 | 计征个税的项目 |
报刊、杂志等单位 | 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 | 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 | 按“稿酬所得”项目征税 (例外) |
|
出版社 | 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 | 按“稿酬所得”项目征税 |
项目 | 具体规定 | |
概念 | 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 |
范围 | 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 | 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 | 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
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 | 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 |
作者将他人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 | 属于转让财产的所有权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
Copyright © 2000 - 2025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
套餐D大额券
¥
去使用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