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2018年】某设备制造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以自产设备投资一家生物制药公司,该设备的不含税公允价值为2000000元,账面成本为1400000元,当年该厂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000元。请依次回答下列问题: (1)请写出设备制造厂此项投资业务的会计分录。 | ||
![]() | ||
![]() | ||
『解析』 借:长期股权投资 22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400000 贷:库存商品 1400000 |
(2)设备制造厂对此项投资业务确认的所得若选择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此项投资股权的计税基础如何确定? | ||
![]() | ||
![]() | ||
『解析』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帀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投资时的计税基础应该为设备的原计税基础(账面成本)1400000+260000=1660000(元)。之后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2000000-1400000)÷5=120000(元),逐年进行调整。 |
(4)若设备制造厂选择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第二年又将该项投资转让。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 ||
![]() | ||
![]() | ||
『解析』该设备制造厂选择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第二年又将该项投资转让,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项投资转让当年应一次性确认的所得=2000000-(1400000+120000)=480000(元)。 |
不征税收入 |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
【简答题·2015年】某高新技术企业从政府部门取得200万元研发专项拨款,当年全部用于新产品设计费支出,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科目单独核算归集。企业财务人员欲咨询该项拨款相关问题,假如您是负责该业务的税务师,请回答财务人员提出的相关问题。 (1)该项拨款如果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应该同时符合哪些条件? (2)将该款项作为应税收入处理,与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相比,哪种对企业有利,为什么? | ||
![]() | ||
![]() | ||
『解析』(1)应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对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 核算。 (2)作为应税收入对企业更为有利。 如果作为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不能税前扣除,也不能加计扣除;如果作为征税收入,成本费用可以税前扣除,还可以将研发支出加计75%(100%)扣除,可以多扣除150(200)万元,所以作为应税收入处理对企业更为有利。 【提示】若为制造业企业从2021年开始,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100%。 |
免税收入 |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注:(2)和(3)持有上市公司必须满12个月。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入。 5.对企业取得的2009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注: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或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税额作为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
【多选题·2017年】企业取得的下列收入中,属于企业免税收入的有( )。 A.转让股票取得的收入 B.从境内非上市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分红 C.接受县以上政府无偿划入的国有资产 D.接受股东赠与资产收入 E.国债利息收入 | ||
![]() | ||
![]() | ||
『正确答案』BE 『答案解析』选项A,为应税收入,选项CD,可能作为不征税收入或者应税收入。 |
投资收益 | 1.成本法(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时):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成本法(收到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2.权益法(被投资企业实现净利润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权益法(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时):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权益法(收到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注:如果是免税的投资收益,不管是权益法还是成本法把差异作为永久性差异,进行纳税调减;如果是和权益法下投资收益确认的时间不一致,作为暂时性差异,对于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
【综合题(部分)·2021年】某企业2021年投资收益贷方220万,其中权益法核算投资收益40万,成本法核算投资收益60万,均投资于境内居民企业,持有时间满12个月;地方政府债券利息50万;股权转让收益70万,经核算,股权转让收入600万,会计成本530万,计税成本500万。请问账面记载的投资收益应当分别如何处理? | ||
![]() | ||
![]() | ||
『解析』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40万,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减40万;成本法核算的投资60万,满足免税条件,纳税调减60万;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减50万;股权转让收益,应按计税成本扣除,税法收益100万,纳税调增30万。 |
【简答题·2017年】2021年8月甲公司将持有的乙公司股票全部转让,取得转让收入7500万元,经审核发现,甲公司向乙公司投资时支付款项6000万元,并拥有乙公司40%股权,采用权益法核算,在股权转让时,该项投资账面记录为“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借方余额6000万元和“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借方2000万元。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第1-2个小题。 1.作出甲公司该项股权转让业务的会计分录; | ||
![]() | ||
![]() | ||
『解析』转让股权的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借:银行存款 7500 投资收益 5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6000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2000 |
2.计算转让该项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并说明在2021年汇算清缴时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 ||
![]() | ||
![]() | ||
『解析』长期股权投资在所得税上的计税基础为投资成本6000万元。 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7500-6000=1500(万元)。 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万元。 |
【简答题·2015年】甲、乙、丙三公司均为境内居民企业。甲公司分别持有乙公司、丙公司20%和30%股份。按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甲公司“投资收益”账户分别确认对乙的损失100万元(500×20%)、确认对丙的投资收益300万元(1000×30%)。另外,丙公司实际宣告分配股利800万元,甲公司按照持股比例确认“应收股利”240万元。假如您是受托进行企业所得税审核的税务师,请对该业务的会计核算提出纳税调整建议,并简要说明理由。 | ||
![]() | ||
![]() | ||
『解析』持股比例超过20%,可以判断是采用权益法核算。 甲公司“投资收益”账户确认对乙的损失100万元(500×20%),税法上不予确认为投资损失,故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甲公司“投资收益”账户确认对丙的投资收益300万元(1000×30%),丙公司实际宣告分配股利800万元,甲公司按照持股比例确认“应收股利”24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应确认投资收益240万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甲公司和丙公司都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240万元属于免税收入,需要作纳税调减,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40万元。 |
【简答题】某居民企业2021年度“投资收益”账户借方发生额300万元,贷方发生额为500万元。税务师审核该企业的投资收益各明细核算及相关资料时发现: (一)借方发生额由如下两部分组成: 1.以500万元转让原持有A商场5%的股份,这部分股权的投资成本为550万元; 2.投资的B工厂2021年度发生经营亏损,按权益法核算应分担的份额为250万元,这部分投资的投资成本为600万元。 (二)贷方发生额由如下四部分组成: 1.以800万元转让所持有C公司10%的股权,这部分股权的投资成本为600万元; 2.投资的D贸易公司清算注销,收回货币剩余资产500万元。对D贸易公司投资的原始计税基础为400万元,占有30%股权;清算注销后,D贸易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为200万元; 3.对E外贸公司投资采取权益法核算,2021年度分享的份额为160万元,这部分投资的投资成本为500万元; 4.2021年2月以8元/股在二级市场购进F上市公司的流通股200万股(每股面值1元)。2021年6月F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以股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股本5股;以未分配利润每10股现金分红2元,企业获现金分红40万元,计入“投资收益”。 问题: (1)分别说明各项投资收益在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计算缴纳时应如何处理。 | ||
![]() | ||
![]() | ||
『正确答案』1.借方发生额: (1)转让原持有A商场5%的股份的50万元股权转让损失属于资产损失,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2)权益法核算的分担B工厂的250万元亏损不允许在投资方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纳税调增。 2.贷方发生额: (1)转让所持有C公司10%的股权的200万元股权转让所得属于企业的所得,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2)从D公司收回的剩余资产500万元,应分解为三部分: ①投资成本的收回:400万元 ②股息所得:200×30%=60(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减。 ③投资资产转让所得:500-60-400=40(万元),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按权益法确认的160万元投资收益由于被投资方E公司尚未宣布分配,因此在税法上不确认为收入,在汇算清缴时需要纳税调减。 (4)①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②现金分红40万元。居民企业连续持有其他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属于免税收入,因此40万元分红收入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无需纳税调整。 |
Copyright © 2000 - 2025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
套餐D大额券
¥
去使用
评论